爱游戏知识产权宣传周|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4-04-26
 爱游戏知识产权宣传周|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被告的企业字号“中信”与原告驰名商标“中信”相同,被告虽然是在医疗服务范围,原告在金融服务范围,两者不在同一服务范围,但根据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服务上,故被告的行为已落入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非类似服务范围即专用范围内。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使用带有“中信”字样的企业字号。  裁判结果

  爱游戏知识产权宣传周|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被告的企业字号“中信”与原告驰名商标“中信”相同,被告虽然是在医疗服务范围,原告在金融服务范围,两者不在同一服务范围,但根据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服务上,故被告的行为已落入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非类似服务范围即专用范围内。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使用带有“中信”字样的企业字号。

  裁判结果:案件受理后爱游戏,经调解,被告主动变更了工商登记,企业名称中不再包含“中信”字样,双方达成了调解

  典型意义:法律对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了禁止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未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相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其间存在某种联系,使他人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损害了在先权利人及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情况:某家化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该商标在有效期内。2021年,某家化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处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某百货超市出售的标有“六神”字样的驱蚊花露水进行证据保全。经鉴定该某百货超市所销售的“六神”字样的驱蚊花露水为假冒商品。某家化公司认为某百货超市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六神”正品花露水在市场上销售,损害了某家化公司的品牌声誉,给某家化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某百货超市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某家化公司持有的“六神”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最终判决百货超市赔偿某家化公司维权费用及合理损失。

  典型意义: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多发,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良性发展。各类超市是百姓生活物资的集中点,销售假冒商品,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也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即使超市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但对于超市自身商业信誉等产生的损害已经不可逆转。以本案为例,超市等各类商家应当严把进货渠道爱游戏,杜绝购买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为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买单。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为构建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基本情况:KTV中供点播的带有画面、表达一定故事内容的MTV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授权某音乐公司使用其管理的MTV作品获得报酬,并授权该公司向未经授权的使用者主张权利。KTV经营者未经授权使用MTV作品向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播服务进行营利的,属于直接使用歌曲,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音集协授权管理的音乐作品占全国KTV娱乐场所使用曲库中歌曲的90%以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爱游戏。音集协通过权利许可使用合同授权卡拉OK经营者放映权和复制权,收取相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后,卡拉OK经营者才能合法使用曲库中的歌曲。现实中,KTV娱乐场所卡拉OK经营者违规使用音乐作品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著作权人和音乐影视行业的创新发展。本案的裁判无疑起到了警示KTV娱乐场所经营者的作用,任何以所购买的歌曲点播设备中自带歌曲并支付对价,或以不知情等理由未经授权并支付使用费违规使用曲库中的歌曲的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该案的裁判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了歌曲创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促使卡拉OK经营者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树立有偿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法律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基本情况:某光学公司通过商标权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授权,获得第3192360号“Bolon”和第10689490号“BOLON”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上述两枚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太阳镜”等商品上。“BOLON”商标在2015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在我市眼镜店公证处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购买到一副带有“Bolon”标识的太阳镜。经鉴定,该副太阳镜并非正品。眼镜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销售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经营,拒绝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基本情况:被告张某通过购买了盗版网络课程,后在某网络平台低价销售。原告为该正版课程的权利人,原告认为张某的价格远低于原告的销售价格,该行为已经影响产品销售,导致其重大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张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

  典型意义:盗版产品不仅严重打击了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更不利于整个社会营造尊重版权的氛围。希望每个人都能养成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养成为知识付费的习惯,拒绝购买低价盗版书籍、视频,这将能够鼓励和保护一些前沿知识、有深度的原创知识内容。打击盗版,需要社会合力共治。网络交易平台应当肩负起自身社会责任,加强平台建设。通过加强技术审核手段、加大人工审查等方式,严厉打击盗版产品;接到侵权投诉举报后,应当第一时间采取下架、封禁账户等方式处理;还要完善对于侵权店主的信息披露制度,协助权利人维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巡查、惩治侵权盗版的力度。著作权人也要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在起诉维权时需要进行充分举证,包括被告侵权证据、实际产生的损失等。

  基本情况:某品牌管理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得知白山市某药业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及外观涉及专利未进行商标注册、未申请设计专利,抢注商标后起诉某药业侵害其商标权、专利权。

  典型意义:在后注册商标申请人主观上明显存有恶意,应对其抢注商标滥用权利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区分了“抢注商标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两种情形。在后注册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是区别适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和抢注商标的否定性评价两种法律制度的关键。在后注册商标申请人主观上明显存有恶意,应考虑对其抢注商标滥用权利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而非适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对在先使用人施以“原使用范围”“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等限制后对先后二者的行为均予以肯定,避免了适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放任有恶意的在后注册商标申请人的问题。

  基本情况:未经摄影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其作品使用为己方店铺、产品进行宣传,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人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涉及到图片侵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在商品图片、网页、微信公众号等领域。侵权人往往权利意识淡薄,意识不到将互联网上下载的图片印在商品上,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上发布的海量信息给创业者们带来了更多的可借鉴的灵感,但是,对于别人的创作作品,创业者们不能一味享受“拿来主义”的便利,还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原创作者对作品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基本情况: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方没有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成果,应当根据其实际履行情况向委托方返还合同费用,结合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需求变更情况,涉案合同的设计开发目的、内容,开发方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返还金额。原告系网约车公司,委托被告开发网约车软件,被告制作了UI设计图,但后续没有按照约定期限交付软件成果。

  典型意义: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保护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在司法层面规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已成为大势所趋。本案合理认定开发方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确定涉案合同解除后开发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彰显了传统民商事审判与知识产权审判理念的有机统一,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备积极的参考价值。